导读: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消息,《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凡是在西安市行政区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建设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按照职责划分,西安市局指导监督全市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作,并负责对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的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进行修建地下结构物、盾构顶进、埋设管线、降水、暗挖施工、钻探、挖掘大于等于5米的深基坑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挖占城市道路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在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施工的;工程施工占用车行道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在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在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100米范围内挖占施工,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都能情形,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交通组织方案专家论证会。
施工中,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便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无法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设置隔离栏等临时硬质隔离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占道施工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经许可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延期。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而停工;施工单位应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缩小占道面积。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采用蓝底白字,其他工程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采用黄底黑字)、环境保护监督牌、特殊工序告示牌。有断点的,应在每个断点处悬挂一个工程概况牌;夜间悬挂彩色警示灯,设置警示反光设施。
占道施工围挡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按照《西安市占道施工围挡通透示例图册》执行。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应采取透视围挡方式,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或圆弧形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