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一到端午,在短短不到两个月时间里,多家景区被曝修建围挡,阻挡游客观赏景区风景,壶口瀑布、青海湖、梅里雪山、金沙江大拐弯等先后卷入其中。对此,相关机构给出了“维护安全”“保护生态”“反哺村民”等解释或辩解,但公众却并不买账。
那么这种修建围挡不准未购票者观赏景色的做法,到底有没有法律的依据呢?在现行法律之下,怎样才能做到经营收费与美景共享之间的平衡呢?
现行《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是一种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自然或文化资源。《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可见设立景区至少有两大目的:一为保护;二为利用。
但何谓“合理利用”?从条文字面上看,可以有多种解释,比如说满足大众的观赏需求、利用风景名胜收取相应费用等等,都属于利用的范畴。但如果结合《条例》全文内容做体系解释,则收取费用本身并不能成为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直接目的。
首先,根据《条例》第二条的界定,风景名胜区的价值包括观赏价值、文化价值或者科学价值三个方面,而收取费用,不属于这三大价值的任何一种;《条例》也没有其他条文规定风景名胜区具有或包括经济价值。
其次,在有关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管理一章中,《条例》允许管理机构出售门票,同时又明确规定这些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据此,景区管理机构虽然可以出售门票,但这一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其出售门票与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收费,用以弥补设立和运营风景名胜区的支出,服务于风景名胜区的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三大价值。
再次,有关景区内的经营性活动,《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当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经营者不是景区本身,更不是管理机构。它们被引入景区,是为游客提供非强制性的商业服务的,经营性项目收费也不是风景名胜区设立本身的目的。
可见,《风景名胜区条例》尽管对设立景区的目的并不明确,但其条文体系足以表明,获取收入并非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目的,至少不是直接和根本的目的。
不仅如此,就常识而言,风景名胜是祖国河山的一部分,作为一种自然或文化资源,它属于我们整个民族,而不是特定地方更不是特定机构所专有的。换言之,风景名胜应该服务于全民的需要,包括观光游览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特定地方或机构的经济需要或营利需要。
当然,如果特定地方和机构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吸引公众前往停驻游览,在当地自愿进行商业性消费,进而间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那是完全可行的,也不违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
景区设置围挡引发关注之后,相关机构都各自给出了理由。但总的看来,这些理由都不怎么站得住脚。
5月1日,陕西省宜川县黄河壶口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发布情况说明,称修建围墙有两点考虑:一是该路段容易落石,在砌墙之前,游客可远眺壶口瀑布,但停留此地容易被落石砸伤;二是会阻碍交通,引发交通事故。
按此说明,修建围墙是为了保证安全和疏解交通。那么,问题来了:解决落石问题,为什么不从减少落石着手,而要“解决”可能被落石砸中的人呢?要缓解交通的话,修建围挡是不是会适得其反?毕竟,即使修建了围挡,仍然会有人设法一睹盛景,这时围挡的存在只会让停车更为困难。把砌墙的花费用于修建一些停车观景台,会不会效果更好?事实上,这也符合各国的通行做法。
最后,或许从法律角度是更根本的,不论是防止道路落石还是疏解交通,那都是交通部门的职责。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些职责转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了?如果相关职责通过委托等形式进行了转移,那么有无相关手续?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在云南梅里雪山景区,当地相关部门对修建围墙的解释是,由于地方经济条件不好,对景点进行日常经营和维护的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合同,需要旅游收益“反哺”村民。
这一解释不否认修围挡是为了钱,同时试图使这种行为正当化,即“反哺村民”。可问题在于,修建景区围挡与分配旅游收益,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即便旅游收益的一部分“反哺”给了当地村民,也不等于修建围墙就是正当和合法的——如果所谓的“反哺”说可使得修墙正当化,那么“劫富济贫”便也是正当的。但我们知道,法治社会下,“济贫”并不成其为“劫富”的出罪事由。
另有媒体报道,相关机构还解释称,梅里雪山多年来被“白嫖”,造成大量旅游资源流失,因此他们将雪山景点委托一家公司做旅游经营。这种将整个景区或景点委托给公司经营的做法,自然涉及由公司出售门票,这就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的规定。
青海湖周围上世纪90年代就围起了铁丝网,据说目前不通过收费景区已到不了湖边。根据有关方面的说法,修建围挡最初是牧民为了防止牛羊跑到别人家去,后来则是出于生态保护的需要。
这一说法看似相对合理,但也经不起推敲。如果是为了防止牛羊乱跑,那整个牧区都拉网才是,为什么恰好沿湖围了一圈,其他地方却没有这样严密?至于保护生态,只要有人类活动,就会对生态产生影响,现在人流都集中到收费景区,给景区造成的生态压力岂非更大?并且,要保护生态是不是只有拉铁丝网这一途径?生硬地全域修建围挡,如何体现保护与利用的良好结合呢?
有关部门在回应社会质疑时,大多否认修建围挡行为与引导乃至变相强制游客购票进入景区进行消费有关。但无可否认的是,围挡修起来后,人们就不再有“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自由,进而迫使至少一部分人前往景区购票,这样,景区就会获得门票收入,也就是钱。
梅里雪山景区或许是个例外,它承认自己修建围挡是为了钱。就此而言,该景区至少是诚实的。但正如上文所说,诚实不能证明行为的正当——据报道,自从金沙江边筑起两米多高的围挡,当地人习以为常的雪山就隐没在视野外了;原本214国道边的免费观景台也被铁栏杆围了起来,成了20元一观的收费“封景区”;用无人机俯拍雪山也是不行的,如果游客企图“”,就会有不明身份的人前来阻止。
景区通过修建围挡获取和增加收入,可能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景区已经交由市场化的民营公司运营(无论合法与否),牟取“围挡收益”的是作为景区经营主体的企业;另一种情形则是景区由管理机构直接售票或交给当地政府控股的企业经营,也就是说围挡的后面,是当地政府对经济收益的追求。
从目前曝光的几个案例看,相关景区所在地经济相对不发达,对特定景区经济依赖较大,并且这种依赖往往体现在对门票及搭售的交通费等直接的进账上,而不是通过旅游业带动交通、餐饮、酒店、零售等综合产业的发展,整体提升地方经济水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地方经济欠发达、活力不足,是相关景区修建围挡背后更重要的原因。
我们理解地方对经济发展的追求,甚至也理解一些地方因财政窘迫而迫切需要景区门票及相关收入。但修建围挡迫使游客购票的做法,充其量只能是权宜之计,本质上是一种缺乏法律支撑的短视行为,搞不好还会反噬本已羸弱的地方经济。纵使河山壮丽,但如果抬头有围挡,低头思禁令,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自然不会再光顾。而与游客一同离去的,很可能是地方的就业与增长机会。
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关景区修建围挡的同时,也有一些旅游城市开始摒弃门票经济的短视思维。如杭州西湖景区自2002年起取消了周边大部分景点的门票,实行免费游览。此举从表面看损失了门票收入,但有关数据显示,当年杭州旅游总人数为2757.98万人,旅游总收入为294亿元,而2019年,杭州全年接待游客近2.0276亿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近4236亿元。
如何通过旅游业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当然是一个需要深入调研、综合规划的问题。每个地方的旅游资源不同,经济水平参差,对此问题的研判和回答当然不会整齐划一,也不应该整齐划一。但可以肯定的是,修建围挡不是一个好的回答,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与宗旨。
风景名胜是自然和历史的馈赠,但景区再美,如果没有人心向往,终归还是一场空。我们相信有关方面最终会不负河山,做出有利于当地长远发展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