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主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施工围挡设置管理,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围挡设置标准,负责市主城区挡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负责在办理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事项中明确围挡设置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国有储备土地地块围挡由土地储备机构设置和维护管理或者由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机构设置和维护管理;
(五)既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或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围挡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五、建筑工程围挡应当在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范围,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划定;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地块围挡应当沿规划红线设置,做到“即征即围”和“先围后拆”;除道路施工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外,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市政、园林、道路挖掘(占用)等临时性施工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及移动围挡,并有专人负责。
六、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域的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有凸出物;高处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设施,防止高空坠物,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挡板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工程围挡牢固、整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九、围挡设置期限届满、建设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十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将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情况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考核,监督市、区有关部门履行围挡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