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统筹城市道路和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同步建设、协同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监测以及道路信息共享、车路协同等技术的研究。
•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道路路网、管位、养护基地等布局和交通组织、路网改善计划以及城市道路主要技术参数。
《办法》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建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库,并按照项目成熟度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公路转为城市道路或者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建设标准进行改建,明确改建工程实施主体,可以将改建工程纳入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应当推进城市照明、道路交通、通信、路名路牌、监控监测等设施合并设置,综合利用设施配套线缆和机箱。依附于城市道路工程设置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明确设施的维护、拆除、迁移、改建等责任。依附于既有城市道路设置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办法》明确,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和风险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监测、检测、评估工作,实现城市道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控。同时,应当编制城市道路结构严重受损和台风、暴雨、冰冻、暴雪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后,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实施城市道路占挖工作,依托协调联动机制,汇总挖掘信息,合并挖掘工程,推动实现一次占道、一次开挖。
《办法》明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即日起,您可以通过进入南太湖号APP的“看见”栏目,点击“我要分享”进行投稿(照片或短视频)。除了赢取积分,您的作品还有机会登上湖州发布和爱湖州微信哦!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