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珠海市住建局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
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
《规定》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或大规模开挖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定》明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围挡和公益宣传设置标准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规范张贴公益广告及公示牌。
在围挡使用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每日围挡和公益广告巡查制度,至少每季度应当对围挡进行一次清洗或粉刷。工期1年以上且围挡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工程项目,应将施工围挡纳入到施工图设计。
针对公众厌恶的施工结束“留手尾”问题,《规定》明确,公共工程竣工验收要逐项对照施工前照片等资料进行文明施工验收,按时保质恢复路面、绿化、市政设施、斑马线、停车线等公共设施,与周边环境协调融合。
与之相关的《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则从4月3日施行,其中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扬尘防治中须履行的义务。
《办法》中针对扬尘进一步明确,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在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时,易产生扬尘的工程应当停止施工,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