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区法治政府办开展了“闵行区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评选,为充分宣传获评案例中的经验做法和成效亮点,区法治政府办将持续通过“执法视角”栏目,以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的视角,进一步剖析公正文明执法之效,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模式。
2022年9月2日晚20时许,两名工人正在区内一路段进行掘路施工,现场共计占用约6平方米,仅设置了两块围栏,无任何指示标志和警示灯。一辆出租车由南向北径直撞上了围栏后的两名工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同年9月6日,新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支队移送的案件材料,经调查,发现施工备案单位为总包,现场施工人员由分包公司派遣,分包合同上明确显示安全责任由分包公司承担。结合监控视频等多方证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街道综合执法队对分包公司作出了处以人民币四千元的处罚,并利用“非现场执法办案”平台,通过随申办APP对涉事公司进行处罚告知。9月30日涉事公司通过线上平台缴纳了罚款。这是新虹街道综合执法队首次借助 “非现场执法办案”平台,对涉事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告知和处罚。
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到本案后,调取了事发当晚的道路监控视频,并向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调取了道路施工备案材料。9月7日,执法队员向区交通设施管理中心调取了道路等级证明函。在调查过程中,总包公司出示了分包合同、行政许可和备案文件。根据分包合同,综合执法队约谈了分包公司负责人,其承认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事实。执法队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另外根据施工备案材料显示,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总队许可签发的《占、掘路施工交通安全意见书》也提出了相关安全要求及措施,而分包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安全防围设施也没有做到位。最终,新虹街道综合执法队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四千元罚款。
1、非现场证据的取得:本案由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支队移交并提供了道路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而案发路段申昆路的道路等级为次干道,这对于认定违法行为和适用裁量基准至关重要。
2、当事人的确定:由于施工备案单位为总包,办案人员一开始联系的也是总包,但随着调查不断深入,分包合同上明确显示安全责任由分包公司承担,现场的工人也的确是分包公司派遣的,所以最终确定当事人为分包公司。
3、完整的证据链:本案的主要证据有道路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分包合同、道路等级证明函等。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一是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二是界定违法行为和其危害程度,三是明确了事发路段的道路等级,从而为适用相应裁量基准提供了准确的标准。
4、裁量基准的适用:本案的案由是“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案发路段为次干路,又因违法地点已施工完毕,实际已完成整改,最终裁量基准适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序号七十五: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在次干路或者支路,施工现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下,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最终给予当事人4000元的处罚,在合理裁量基准区间,又采用相对较高的处罚予以警示。
5、随申办APP协助处罚告知和罚款:街道综合执法队第一次采用“非现场执法办案”平台对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告知和处罚,但该平台当时未添加“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这一违法事项,经协调后加入了这一法条,从而最终完成了该办案流程。通过基层综合执法办案,也不断完善了非现场执法平台。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该行政执法案例中,新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适当,充分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使得本次执法更具公信力,也更易为执法对象所接受。该案的亮点在于,一是借助数字化监管模式,通过非现场证据的调查,锁定关键证据;二是采用“非现场执法办案”平台,对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的线上告知和处罚,办案效率显著提高,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