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周家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长宁路上的一处店铺正在进行装修施工,门前设置的施工围挡占用了人行道路,遂上前检查。
经现场检查,该处围挡长7.5米、宽1.3米,占用人行道面积为9.75平方米,设置围挡并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立即对店铺负责人王某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其立即整改。
当日下午,执法队员对该店铺进行复查,该店铺已将擅自设置的施工围挡进行了拆除,且未造行道损坏。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