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总给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们的回信精神和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和省委会会议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文教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简明易懂、方便实操”的原则,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工作指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建立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方案、日常保洁制度、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办公场所可建立“绿色办公”制度等。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各类垃圾分类处理流向图,张贴投放指引和宣传标语、海报、垃圾分类活动公告等,每季度定期组织垃圾分类管理人员、教师、保洁人员等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及考核。
将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每学期定期开展垃圾分类主题活动。开展校园知识普及和学校、家庭、社区垃圾分类互动实践活动。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指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在显著位置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及时移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其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的单位和个人,可报告所在地的区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文教区应合理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收集站(暂存点),并公示垃圾投放点分布图、设置投放指引牌。宿舍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办公室: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具有茶水过滤功能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打印机、复印机应张贴“节约用纸、双面打印”等标语。
实验楼:每层应按照方便原则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宜在宿舍楼首层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宜在出入口和洗手池旁应设置一处分类投放点,应配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温馨提示: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科学、健康的餐饮习惯,宣传“按需点菜、光盘行动”理念。
温馨提示:废弃油脂不得倒入下水道,应交由相应收运单位专收专运;严禁将厨余垃圾粉碎后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本单位有害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原则上至少设置一处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具备防风防雨措施的固定场所。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暂存点,暂存点应做到防风防雨防臭,远离教学区及人群活动区域,各类垃圾应分类存放。
3.暂存点应配置数量充足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按照类别堆放整齐,同时保持物品完整、干燥。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能满足24小时内收集运输的要求。
5.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栏》,公示栏应公示分类收集去向、分类收集和运输责任主体、分类作业时间、咨询举报电话等内容。分类管理人员或保洁人员清楚分类收运去向及流程。
1.学校应设置大件及园林垃圾暂存点,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整洁有序。
2.大件及园林垃圾暂存点宜进行硬底化处理,设置标识标牌,配备消防设备,如在户外,宜设置围挡及防雨设施。
3.及时收集、暂存和交运各类垃圾,避免收集容器(投放点)满溢,影响员工分类投放。厨余垃圾必须交给辖区特许经营企业,不得私自售卖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5.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根据本区域各类垃圾实际产生量合理配置,避免机械地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照类1:1:1:1的比例进行配置;同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合理根据本区域实际产生量进行配置,产生量小的可只配置一个小型壁挂式收集容器作为本区域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制定本管理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案或者未明确并公布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投放(收集)点或者未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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