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 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设置 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2.工程施工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 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 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临时区域四周应设 置高于1m的围栏。
3.在有条件的工地时,四周围墙、宿舍外墙等地方,必须张挂、书写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 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