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工地现场围挡设置,提高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工地现场围挡设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通过规范全市新开工建筑工地现场围挡设置和对在建项目围挡限期实施改造,使围挡成为城市美丽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升市民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围挡改造提升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安全。进一步提升材质的刚度和结构可靠性等标准,选择可靠度高的结构形式,增强使用安全性能。优先选用钢结构围挡和砌体结构,限制使用PVC 围挡,淘汰使用彩钢板围挡。
(二)绿色。强化生态意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采用可循环使用的构(配)件和可回收利用的材料,砌筑式围挡宜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制造材料。
(三)美观。在构造形式统一的前提下,使用具备不同城市区域环境特点的外观设计方案,并通过外观装饰使钢结构式围挡和砌筑式围挡形成统一的风格。分片区、分道路、分街景各自选用同类风格围挡,在营造美观、整洁的城市环境的同时,实现围挡风格区域性的协调统一。
(四)实用。优先选用简易的结构形式和简洁的外观构造,充分考虑施工的适用性和成本的经济性,采用多种形式的围挡,满足不同工期、不同工况的实际需求。
市建工处组织编制了《咸宁市建筑工地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以下简称《标准图集》),作为本通知的附件链接在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供各单位免费自行下载。自2018年7 月1 日起全市新开工项目必须参照《标准图集》设置施工围挡;已开工项目既有围挡的材质、结构和外观造型达不到《标准图集》要求的,应参照《标准图集》求在2018 年12 月31日完成提档升级;即将竣工、围挡保留时间少于两个月(发文之日至竣工验收备案时间)的工程,可不进行更换,但必须保证围挡的使用安全及外观整洁、美观。
(1)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应采用连续、封闭的钢结构、砌体围挡,原则上同一工程应采用同一种材质;
1.钢结构、砌体和PVC 围挡自地面至围挡顶端(不含柱头和灯具)在咸宁市和各县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地高度统一为2.5 米,移动式围挡高度统一不低于1 米。项目侧后方毗邻山体的,在确保封闭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灵活选用围挡形式;
2.主入口旁施工围挡上应按照要求设置“八牌一图”,其余位置应设置公益广告或商业广告(铁马或水马围挡除外)。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围挡原则上全部设置公益广告,其他工程设置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挡户外广告总面积的50%。
3.施工围挡装饰画面或广告画面与墙体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制作精良,粘贴平整,连接构件不得裸露。
4.原则上,城市主干道、城市中心区采用现代、简洁、明快的外观造型和画面风格,老城区采用体现香城泉都风情或仿古形式的外观造型和画面风格,景观道路、迊宾道路、旅游区等结合区域景观定位采用相应风格的的外观造型和画面风格。
(1)装配式围挡应采用轻钢结构框架,面板采用双层压型钢板、夹心板、彩色涂层钢板、聚碳酸醋板或其他高强度的板材,围挡结构应安全稳定。
(3)围挡应设置300~500mm高基座,围挡基座应平整顺直,基面应找平处理。基座材料应采用砌块砌筑或移动式成品基座,基座外侧应刷黄黑相间斜纹警示漆(宽度200mm,角度为45°)。
(4)围挡立柱应与地面连接牢固,立柱与地面之间可采用膨胀螺栓连接,地面承载力不足时应对地面进行加固处理,保证围挡安全稳定。
(2)大门门扇高度应与围挡同高,主出入口门宽度不大于8.4m,辅助出入口门宽度不大于6m,大门底部悬空高度不大于200mm。
(1)施工边界围挡顶部应设置照明设施,占道施工项目围挡应设置交通警示灯道路导向标识、反光警示标志灯等警示设施,保障交通安全。
排水设施影响城市排水功能的围挡应在底部设置泄水孔,引导积水进入工地内部排水系统,或经过沉淀池后排入市政管网。
降尘设施砌筑式、装配式围挡上部应按规定设置喷淋降尘设施;喷头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m,喷淋设备安装高度不高于围挡顶面0.3m。
1.围挡设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实施。施工过程按照工程施工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施工过程资料应归档保存。
2.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围挡设置标准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围挡进行验收,重点验收砌体围挡基础及砌体的强度、稳定性等。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在建项目对围挡进行改造的,改造完成后亦应按上述要求组织验收。
3.建设单位应要督促各自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做好落实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围挡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设置作为施工许可前现场踏勘的内容,对未达到本通知确定的标准的项目应确定为现场踏勘不合格、不符合开工条件。对在建项目施工围挡改造升级不达标的,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责令停工整改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