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涉嫌违法违规越权将“底盘改装车”按照原装进口新车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将查验“不合格”签注为“合格”,将无合法来源、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改装车(冒充原装进口“迈”新车,实为二手车、拼装车,涉嫌走私盗抢车辆)许可上牌(号牌:辽BH72N1)上道行驶危害社会公共交通安全,掩盖奔驰公司商业欺诈的违法行为、损害了车主的正当合法权益。车主投诉举报信访近七年不予解决。。。恳请纪检监察介入调查。。。该案涉车辆没有合法的整车合格证,属于“三无车辆”!
根据GA80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规定要求,《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填表“说明”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时签注“合格”,但是关键的查验项目车辆识别代号“131146”(未按规范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即未判定是“合格”还是“不合格”)、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轮胎规格“245/40R20”均属于“不合格”且不能满足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时签注“合格”的条件,查验结论却签注为“合格”???这就是车主消费者官司难打的根本原因! 个别法官架空法律管辖、无视基本事实和法律尊严。。。
这个备注栏内注明的轮胎规格尺寸“245/40R20”的前后四条轮胎还不是“防爆胎”,这是最要命的,为赚取暴利已经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好歹没有酿成“车毁人亡”的交通惨案已是万幸。。。!
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到被告处看车,原告对被告现场展示的S4004M迈有购买意向,但原告不喜欢该车配置的轮毂,原告看中了被告现场展示厅内另一台车辆上的轮毂款式,被告表示可以将S4004M迈车辆上的轮毂轮胎更换为原告在现场看中的款式,故原、被告于当日就购车事宜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载明原告所购车辆型号为“S400L4M迈”,车辆总价为170万元,在该合同附件二中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条款包括“S63轮圈+轮胎”。其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车款170万元,被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销售发票,票面金额为1,665,000元,发票上载明的车辆型号为S4004MATICMAYBACH,原告于当日提走了已更换了轮毂轮胎的案涉车辆。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15年3月17日对案涉车辆作出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上备注栏显示“245/40R20”,并于同日向原告下发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为辽BH72**。
大连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涉嫌违法违规越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将查验“不合格”签注为“合格”,将无合法来源、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改装车(冒充原装进口“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大连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涉嫌违法违规越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将查验“不合格”签注为“合格”,将无合法来源、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改装车(冒充原装进口“迈”...申请复核请求事项:
1、明确认定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记载的轮胎规格参数为245/40R20(为该车注册登记查验时四条轮胎的轮胎规格型号),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7)所记载的轮胎规格:245/45R19;275/40R19完全不相符。该等情况不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行驶系9.1轮胎 9.1.2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2、案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的整备质量参数为2310kg,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7)已认证的整备质量参数2235kg不符。根据国经贸产业【2002】768《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八)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其公差允许范围汽车产品为±3%。前述两个整备质量参数公差75kg, 已超过前述《通知》的公差允许范围。不符合《通知》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下端“说明”记载了该表的填写规范及何种情况下签注“合格”和“不合格”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 …。
由此,根据《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内容,结合“说明”查验结论一栏应签注为“不合格”,理由有二:其一、根据“说明”3,如果第一个查验项目“车辆识别代号”合格时在对应栏应划“√”,而不是填写其他记号或数字,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车辆识别代号”栏填写的是“131146”,说明车辆识别代号不合格;
大连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涉嫌违法违规越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将查验“不合格”签注为“合格”,将无合法来源、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改装车(冒充原装进口“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正义最终会战胜一切。不被丑恶小人和无良小丑干扰,依法理性维权。。。相信国家正义!相信乌云遮不住太阳!任凭苍蝇嘤嘤叫。。。
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到被告处看车,原告对被告现场展示的S4004M迈有购买意向,但原告不喜欢该车配置的轮毂,原告看中了被告现场展示厅内另一台车辆上的轮毂款式,被告表示可以将S4004M迈车辆上的轮毂轮胎更换为原告在现场看中的款式,故原、被告于当日就购车事宜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载明原告所购车辆型号为“S400L4M迈”,车辆总价为170万元,在该合同附件二中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合同附...
大连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涉嫌违法违规越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将查验“不合格”签注为“合格”,将无合法来源、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改装车(冒充原装进口“迈”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信正义最终会战胜一切。不被丑恶小人和无良小丑干扰,依法理性维权。。。相信国家正义!相信乌云遮不住太阳!任凭苍蝇嘤嘤叫老鼠爬墙头。。。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成勋,男,朝鲜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李成勋向本院提出请求解除对其的限制消费令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成勋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中信公司之间纠纷,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307号仲裁裁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对本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本人联系执行法官交纳执行担保费,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同时保留依法请求纠正错误的权利。因执行法院已经查封了本人的银行存款7万余元,还查封了本人名下的一辆奔驰牌汽车,足以清偿债务,同时本人也愿意提供20万元作为执行担保。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当事人提出有公务的事由,可以宽限一个月的时间。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的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一)李成勋向中信公司支付融资本金133657.18元;(二)李成勋向中信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5月25目的利息69713.42元,及以13365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计算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李成勋向中信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5月25日的违约金543.62元,及以20337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四)李成勋向中信公司支付因本案所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575元;(五)李成勋向中信公司支付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六)本案仲裁费14986.56元(已由中信公司向本会预交),全部由李成勋承担,李成勋直接向中信公司支付中信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4986.56元。上述裁决各项李成勋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中信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成勋发出(2019)辽02执416号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9)京仲裁字第0307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对李成勋作出(2019)辽02执416号限制消费令。李成勋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上述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本院现已经冻结了李成勋银行存款7万余元,另在大连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其名下一辆奔驰牌轿车(活封)。对于案涉奔驰轿车,经询问,李成勋陈述其对该车并未控制,该车因纠纷现在在4S店,且不同意处置。
另查明,就李成勋名下案涉奔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