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安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铺因进行内部装修施工,自行在沿街设置木质围挡。
由于该商铺位于城市次干道,且人行道也较狭窄,因此该木质围挡严重影响到行人的正常通行。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责令装修负责人,立即将木质围挡拆除,恢复人行道畅通,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行人日常通行的基础设施。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不仅影响行人通行安全,也会埋下其他安全隐患。
沿街商铺进行工程施工、维修以及经批准举办重大活动确需占路的,需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并按照批准面积、时间设置施工围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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