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消息,青岛福通运输有限公司、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龙超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砺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涉嫌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被处罚。
2024年06月26日查,当事人青岛福通运输有限公司在张村河南与瑶海路交界处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06月28日查,当事人青岛政益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路16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8000元。
2024年06月15日查,当事人青岛龙超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南流路9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06月28日查,当事人青岛砺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夏庄街道华安路与夏塔路交汇处南侧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