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市文明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优化美化市容市貌,展现“清洁、靓丽、秀美”的城市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我局决定实施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和拆除工程项目,下同)施工围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围挡样式的选择应结合工期长短、工程性质、所处区域和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协调等工程实际确定,具体可参照《汕头市建筑工地围挡标准化图例》(详见附件)。
1.工地大门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大门高度不低于围挡高度。工地如设置多个出入口,均应封闭管理。
2.各车辆出入口内应设置规范化洗车槽、沉淀池、排水沟和车辆冲洗设施,沉淀池的污泥应做无害化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禁止排入市政管道,洗车槽至市政路之间道路必须硬化。
3.大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大门外侧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五牌一图”,并公布投诉电线.建筑工地四周应连续设置围挡,围挡宜采用绿色、灰白色、蓝色,外观整洁、美观,无卫生死角,无小广告。
5.围挡设置严禁随意开口(包括砼泵管),应有防范污水溢出措施,必要时可在下部设置0.3~0.5米高的基座(防溢座),在围挡内侧设置排水沟。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6.主干道旁房屋建筑工地固定式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不高于4米),次干道旁房屋建筑工地固定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8(不高于4米)。
7.道路工程、城市管线工程等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固定式围挡不低于1.8米(不高于4米),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围闭。围挡上应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显著位置应设置告示牌和投诉电话。围挡的迎车方向应设置防撞墩(桶)、道路引导标志、警示标志,警示灯。占用现有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部门沟通联系,合理制定交通疏导方案,通过在交通路口设施低矮围挡等方式,避免视觉盲区,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施工围挡所用材料应坚固、耐用、可回收或可重复使用,推荐采用装配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限制使用PVC材料。
施工工期在30天以内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应考虑抗风、抗倾覆等因素,可采用铁马围挡、交通隔离栏,也可采用水马(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进行路面围护,围挡高度统一为1~1.2米(高围挡水马除外),相邻围挡使用固定螺杆连接成整体,增强围挡整体稳定性。
2.围挡施工过程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隐蔽工程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记录,施工过程资料应归档保存。
3.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对围挡进行验收,重点验收围挡的结构安全及整洁美观等。在建项目对围挡进行提升改造的,改造完成后应按要求组织验收。
(五)规范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宣传。工地外围挡应均衡设置刊播公益广告文字和图案,属公共事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围挡应全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属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展示面积(含留白面积)不应少于建筑工地围挡展示面积的30%,内容宜采用安全生产、绿色环保、文明行为(礼仪)、运动健康及生活垃圾分类等主题内容。公益广告应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无错别字、污损、破旧等现象。围挡及施工场地内不得刊载类标语。
(六)强化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洗、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严格执行“六个100%”“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等要求,推进工地降尘设施标准化建设。临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摩托车道的降尘喷淋,喷淋管口应向工地内倾斜,有效防控面源污染的同时,减少对周边人员的影响。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文明施工的组织责任单位,有关围挡设置要求应当纳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将施工围挡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确保按规定支付到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队伍进场时负责按标准组织建设围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对未按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或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特别是在工程开工、收尾、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围挡标准。
(二)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实施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围挡样式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的日常维护,保证施工现场围挡使用安全和整洁美观。施工单位应将此项费用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三)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围挡等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不得签认相应的施工费用。对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造价文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未按本文件规定确定围挡样式以及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安监机构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围挡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二)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建筑工地,不予推荐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省、市优质工程”评选。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6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