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清明小长假的第一天,我带一个不满五岁的孩子去扫墓。我在家门口的公交站台上的88路公交车。按计划,我在坛子口站下车,转乘去扫墓的专车。没有想到的是,坛子口立交桥边在修公路,公路的一半用蓝色的围挡隔离开来。别人下车都是直接横穿公路到桥下去,我不敢,又无法走到人行道,只好带着孩子继续往前走。因为扫墓专车就在前面的立交桥下。这时又一辆88路公交车从后面开过来,我把孩子挡在我身后的围挡上,面朝公路等车过去。没想到,这辆88路公交车冲着围挡斜开过来,前轮过去了,后轮碾压在我双脚上。事后大队做出责任认定,我负次要责任,原因是我走在机动车道上。我不服,因为我主观上没有想走机动车道,也不是闲着没事带一个孩子到机动车道上去散步,我是被公交车放到这儿来的。当时那里设的是临时站点。我本二等残疾,这次伤残司法鉴定是一个八级,一个十级,但公交公司连这点也不敢承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我30004元(公交公司垫付医疗费108872.21元),到现在还没有给我。事故发生后,有人告诉我,市里每一个大队都有一个公交公司的人,常年守在那里,就是为了车祸后减少公交公司的责任。附事故半月后又一辆公交车停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