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周围应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围墙,在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设置的围挡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违反规定,高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十五届会第22次会议初审,条例分五章节对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指出,施工工地周围应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围墙,在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设置的围挡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违反规定,高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建设和养护等活动中,以及裸露土地等场地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条例指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并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现状的环境信息。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将降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发现扬尘污染的行为,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条例规定,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砾石覆盖、洒水等降尘处理措施;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土方、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措施。此外,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土方和拆除作业,停止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处覆盖防尘布。
条例还规定,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达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防尘要求。除雨、雪和气温在0摄氏度以下的天气外,按照规定对道路洒水、冲洗;每日7时前应完成普扫;冬季气温在4摄氏度以上时,市区主要道路适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吸尘式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低尘作业。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条例还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其他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的信息系统接入环保部门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环保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门,及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产生扬尘污染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录入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依据。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公众作为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