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县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有关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源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本预案属于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与其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支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县级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应急组织机构霍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是在霍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事件发生时自动成立。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的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兼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需要,下设立9个应急救援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及专家技术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和信息局、县应急局、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中队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其他有关县直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并具备以下职责:
(2)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预警信息,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发布;
(3)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6)有计划的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及职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需要,下设立9个应急救援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及专家技术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各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如下:
级)和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参加。主要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应急局、县经济和信息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安全场所;协调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参加。
主要职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居民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事件应对县级经费保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病员医学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乡镇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调查评估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乡镇及受影响乡镇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或配合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组织开展或配合对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专家技术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水利水产、危险化学品、防化、辐射等方面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技术组。
主要职责:专家技术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还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成员单位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信息监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中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总体负责,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相关信息;
(2)农业、林地等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预防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委、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共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3.3.2
发布预警县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或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Ⅳ级、蓝色)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县范围内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县区;(2)较大(
Ⅲ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报六安市人民政府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县区;(3)重大(
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突发环境事件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后,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报告县政府建议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