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雨污分流、老旧小区改造及征迁工地等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
(一)一般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主要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如存在围挡占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等情形,围挡高度不得影响路口行车视距,满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
(二)材质样式。房屋建筑工程围挡优先推荐采用装配式围挡,市政道路工程围挡应采用装配式围挡,其中施工天数少于30天的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空间受限或临时工地允许设置移动式临时围挡。
(三)扬尘喷雾。施工单位应在砌筑式围挡和装配式围挡四周均匀设置防扬尘喷雾系统,喷雾系统定期使用,移动式围挡不做要求。
(四)广告设置。市政工程临时围挡除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语标识、施工项目简介和公益广告外,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比例不得少于30%,符合文明创建要求并均匀分布,非公益广告内容仅限于该项目或企业的宣传。
(五)安全警示。建成区市政道路、雨污分流工程围挡上应设置红灯示警,在围挡底部设置300mm的黄黑色警示标志,夜间应进行亮灯处理。
装配式围挡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工程,由彩钢夹芯板、立柱、底座组成。围挡面板采用彩钢夹芯板,围挡装饰统一采用“仿真绿草皮”膜布覆盖或面层满铺广告,彩钢夹芯板宽3.6米或1.2米,每间隔3.6米设置钢结构立柱,挡片之间、挡片与立柱之间采用螺栓连接紧固;立柱应采用符合强度、刚性、稳定性要求的钢结构立柱,并采用膨胀螺栓有效固定,彩钢夹芯板围挡每隔4-5幅中间设置加强立柱,避免大风天气下成片倒塌,立柱底部无硬质地面时应设置混凝土基础;围挡底部设置高度为300mm的砖块砌筑或混凝土浇筑防溢底座,底座应平整,砌体不得外漏,泥浆不得外溢。
砌筑式围挡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由围墙、立柱、压顶组成。围墙采用砖砌,底色为白色,在底部设置高度为300mm的深色踢脚线mm立柱;立柱采用表面做贴砖或涂饰美化处理的砖柱,面层颜色同围墙踢脚线颜色;压顶应采用砖砌体砌筑方式,颜色同围墙踢脚线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