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委连续印发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渝建质安〔202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3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渝建质安〔2020〕40号)、《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DBJ50/T-386-2021)等文件和标准,对项目参建单位文明施工行为、措施、管理要点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促进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但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特点,必须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为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和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立足发展大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推进渝建质安〔2020〕33号、渝建质安〔2020〕38号、渝建质安〔2020〕40号、DBJ50/T-386-2021等文件和标准贯彻落实,做到施工现场干净、整洁、有序,持续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提升我市在建工地文明施工形象。
项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定期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文明施工行为、管理体系运行、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法定责任和合同义务,切实降低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影响;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发现不文明施工情形,应立即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完善,对拒不整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项目施工安全监管部门。
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要对照文明施工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逐项梳理贯彻落实情况,查漏补缺,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落细,特别是抓好以下四个方面重点措施的落实。
1. 严禁使用仿声屏障、柱板式和仿线. 围挡样式应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渝建质安〔2020〕3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拆除后重新设置。
3. 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落实围挡维护保洁制度,采取清洗、修复或更换措施,确保围挡外观持续干净、整洁、美观。同时,应避免在道路临时转换时出现未封闭施工的情形,材料临时进出场后应及时恢复封闭施工。
2. 车辆出入口应使用防锈铁门或不锈钢合页伸缩门,大门两侧设立柱,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项目名称和参建企业名称,做到清晰、整洁和美观。
3. 车辆出入口必须配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沉砂井、排水沟,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冲洗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和周边水体,严禁建筑垃圾及土石方运输车辆冒装、带泥上路。
4. 工地出入口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进行设置,不得随意增加出入口,不得在围挡上随意改造设置临时出入口。
1. 合理设置建筑材料及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建筑材料有序堆码,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相关分类标准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方案》(渝建质安〔2020〕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执行,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1. 严格落实“封闭施工、地坪硬化、车辆冲洗、砂浆搅拌、烟气控制、尘源防控、高空垃圾、运输管理、湿法作业、智能监控”等扬尘污染防治十项措施。
2. 土石方施工和基础施工阶段,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设置渣土堆放区和施工作业区,对裸土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覆盖。其他裸露地面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3. 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物料以及当天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5.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施工现场应立即响应,对易扬尘物料、裸露场地和临时堆放的土石方等进行洒水、喷淋和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等。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总站要切实抓好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实际,常态化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文明施工整治行动,落实整治重点,强化动态管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防不文明施工行为反弹;对拒不落实文明施工整治要求的责任单位,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评优评奖等进行处理,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市安全总站除做好市管项目不文明施工整治工作外,还要做好对区县及其监管项目参建单位的指导督促工作,发现区县管项目存在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及时通过督办等方式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全市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